l同学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成立,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吗?

老师,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成立,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也是合同生效成立,那这三个算不算基于发了行为的物权变动呢?就是在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中,这三个算不算基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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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l同学 的提问 2021-12-22 15:39:53 阅读318

l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同学的理解是对的,属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哈,因为签订抵押合同,是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发生的法律效果,所以属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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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同学:

老师,讲义这里写错了吧?明明合同生效不是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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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同学学的真仔细,从物权的公示来看,合同生效确实不是公示方式,只不过老师在讲动产抵押时,是通过签订合同使得抵押权设立的,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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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同学:

我觉得不能理解为公示方式,选择题的选项都没选它,我怎么能理解成公示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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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对的,在选择题的时候不要去选,这里老师这样表达,其实也是想告诉我们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通过签订合同而设立的,动产抵押不看交付、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表达的时候就这样写了,也是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吧,这里同学可以按你的理解来记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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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碧同学
能否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设立抵押?
周老师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立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可以设定抵押,这个物权法和担保法有明确规定,理由就是法律禁止抵押。
W同学
能否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设立抵押
胡老师
你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立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可以设定抵押,这个物权法和担保法有明确规定,理由就是法律禁止抵押。
郁同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A老师
你提出这样的问题,很厉害了!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上述的法律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都是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对抗要件,所以按你所问,我认为这两个答案换一下不会错。习题会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已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地役权的设立(已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答案如果是唯一的,那有点不可思议。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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