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土地增值税中房企的开发费用一项,利息能提供金融贷款证明吗?

土地增值税中房企的开发费用一项,利息一部分能提供金融贷款证明,一部分不能提供,怎么办?采用哪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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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A同学 的提问 2021-12-28 19:05:05 阅读1076

A同学:

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单独扣除的利息必须能够按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否则不可以单独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利息一部分能提供金融贷款证明,一部分不能提供,老师目前也没有遇到过喔~老师觉得是按照能提供证明和不能提供证明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后加总进行扣除呢~

老师这样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喔~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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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J同学
土地增值税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富老师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木同学
土地增值税的开发费用不是有个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这个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啊?
吴老师
小额贷款公司 很多 根本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哦 我国金融机构资质 是管理比较严格的 不是随意发放的哈
木同学
小额贷款公司也是金融机构吗
吴老师
一般的话 小额贷款公司 没有经过批准 都不是的哦 经过批准 才是的
L同学
某省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能够按清算对象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能够单独计算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清算对象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应是( )。
邱老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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