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同学
关于经营自用房屋第(6)项免租期的,针对老师举的例子,共三年租期,前六个月免租期,后两年半租金共计300万,为减少房产税,老师提出不约定免租期,而是将计租日延至原定免租期结届满的次日,这样情况下税务局会否认为是变相免收租金的? 为减少房产税,可否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即前12个月)租金为60万,后续24个月,每月租金10万元,这样租金总和也是300万,没有约定免租期。 谢谢老师!
展开Weikun同学,你好,关于不约定免租期,将计租日延至原定届满次日,是变相免收租金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你第一个问题的理解是对的,这样操作确实会被税务局认为是变相免租,你的第二个建议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是关于租,免租期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支付短期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属于经营活动。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学员你好,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之后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转入在建工程,继续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表现在:作用不同、权益体现不同、租赁程序不同、租赁期限不同、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