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就《注册会计师法》修改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注册会计师法》是这五部法律之一。请问这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益发展,也迫切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完善。财政部一直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进程,配合国务院法制机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为适时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具体到本次修改工作,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而开展的,目的是取消不必要或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合理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换言之,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对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二: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基于前述原因,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截至2012年底,原“四大”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本土化转制工作。鉴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删除相关规定是必要的、适当的。
  二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吸引外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希望来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一方面为境外客户来华投资提供会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国内有关单位了解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提供咨询服务。1996年1月,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健全了我部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外经贸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是提供一般的咨询服务,是具有“联络处”、“办事处”性质的普通机构,加之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日益紧密和多元,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日渐减少。在新一届政府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财政部主动提出取消这一审批事项。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就是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今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只需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门将密切关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将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是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长期以来,除极少数特殊审批事项(含涉外审批项目)由财政部直接审批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一直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今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作出决定确需保留且由财政部直接审批的事项外,会计师事务所(含其分所)的设立审批等全部下放至省级财政部门。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也是在法律形式上对这一改革举措予以确认。
 
  问题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内容较少,并对抓紧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寄予较高期望,请问您如何评价?
  答:如前所述,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是基于支持、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专项修改、局部修改,修改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对于落实简政放权精神,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下一步,财政部将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进程,研究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业务范围拓展、内部治理机制、执业行为监管等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范畴,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法制保障和更为优化的社会环境。
  问题四:财政部门将要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本次修改后的《注册会计师法》?
  答:财政部门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财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顺利实施:一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结合“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抓紧研究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为择机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做好铺垫和准备;三是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行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四是认真总结《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发布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就和发展规律,结合全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谋划新形势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通过法律修订、体制完善、机制创新和制度优化,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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