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若该规定最终获得通过,意味着现行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更加完善。同时,财政部还正式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出台的解释文件大幅“瘦身”。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按照现有准则确定的关于同一控制的处理原则,明确了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以后期间转让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时,应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举例来说,某甲上市公司将2008年从控股股东处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权,于2013年转让给其控股股东。此时,甲公司能否确认转让A公司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争议。以上交易事项,被称为“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现行准则虽然规定了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但并未规定在以后期间向其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处置该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关于此类交易事项,是否应用20号准则关于“同一控制”的原则和理念来进行会计处理,业界存有争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下企业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将子公司股权投资处置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时,应当按照与取得该股权时相反的顺序,分别计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同时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如有)按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如果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现行准则关于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对价与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差额以及剩余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与此类似。
“这意味着,如果是当初从控股股东处获得的股权,日后在出售给大股东或关联方时,即使资产出现大幅增值,也无法确认为投资收益。”资深会计人士说。
另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近期正式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文件,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大幅缩减。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仅就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而对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代理安排的相关操作、合并方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合并的会计处理等其他4个征求意见稿中列示的问题则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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