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日讯 案情介绍:近日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事业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1-2012年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补交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如果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如评估咨询、规划咨询等业务,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和业务用地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经营项目超出范围,将房屋用来出租的,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房产、土地,自用部分免征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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