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和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二、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l)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第2年减征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优惠政策: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的优惠政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政策: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八、鼓励发展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生产经营所得、各类培训班进修班所得免税。
 
  九、鼓励福利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宽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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