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什么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什么背景下出台?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使纳税人便捷地享受优惠政策,也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为进一步落实政策,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9条*9款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环节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收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原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原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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