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

  作者: 姚俊/文 2014.9.19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作为国民经济基本细胞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拓展技术创新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小微企业政策倾斜,激发小微企业活力,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目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进一步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    均计算。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还需完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起,将此标准提高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总体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较好,但仍存在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额度有限影响了政策吸引力。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减税额1.5万元;年应纳税额为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减税额0.9万元。年应纳税额为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减半征收范围后,年减税额    1.5万元,比未减半征收多减税0.5万元。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较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放弃享受政策。二是税收优惠的支持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主要为低税率和减半征收等直接优惠,方式比较单一,对小型微利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投入等方面的引导作用较为有限。
  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3点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
 
  继续加强政策宣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变方式、增加效益的重要政策,目的是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建议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等惠民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优惠政策的力度。建议研究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提高政策的吸引力。
  如,年应纳税额低于某个限度的小型微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继续提高享受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
  创新优惠政策的方式。除直接优惠外,探索其他间接支持方式。如,允许小型微利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鼓励其加快固定资产更新速度,提高生产和技术水平。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载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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