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利用亏损进行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的常用手法。我国《证券法》中对于亏损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是,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进入暂停上市的程序。显然上市公司为避免亏损而由此导致的特殊处理和退市,有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以求摆脱退市困境。这就为我们利用亏损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分析提供了契机。
自从2007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资产负债观引入了所得税会计的核算与计量,公司是否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方面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递延税款是否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项更为直接的工具,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2007年我国实施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尽管较旧准则有很大的改善之处,但是依然存在漏洞与不足。相关学者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并没有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企业在确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有很大的弹性。依据我国现行的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的实现依赖于未来应纳税所得的可获得性,关注的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未来利益的流入与流出,即管理层对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依赖于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这就给予了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行性,管理层可以通过控制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实现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此外,企业还可通过有意控制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时间及金额调节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或者利用税率的变动时间差,以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
张红艳(2012)结合相关案例,综合考虑公允价值与所得税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阐述了企业存在利用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龙月娥(2013)则利用实证研究,综合会税差异和证券资产的市场估值,分析了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盈余管理现象。
通过阅读大量文献我们发现,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会税差异,税率变动等引起的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对于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文献相对较少,涉及结合具体的案例的相关分析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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