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税率的确定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比如按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改为25%。
  则计算2007年的应交所得税,用33%的税率;
  但2007年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用25%的税率。
  因为2007年底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间转回。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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