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2014年度二季度实现利润865万元,但在2014年7月份企业所得税二季度预缴时该企业却进行了零申报。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反正每年都要汇算清缴的,等到汇算清缴时再按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缴税,也少了预缴多了再进行退税的麻烦,所以就先进行零申报。税务人员指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该纳税年度内是不得随意变更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否则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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