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分配,《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0(6)条是从“重实质而轻形式”的视角来界定的。所谓“分配”(distribution),是指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分配可以股利的配发、股份的回购或回赎或其他取得自己股
 
  利润分配份方式,或公司负债的分配或其他方式为之。
 
  首先,认定“分配”,是从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效果来判断,即一项交易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示范公司法》第6.40条对所有产生分配果的一切行为设定了统一的单一标尺。第1.40(6)条反过来界定了分配的内涵,包括:公司基于股份,而向股东转移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现金股利、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公司本票或负债的分配以及自愿或非自愿清算之际的分配等。如果公司在分配后负债,例如向公司股东分配本公司债券,或采纳分期回购方式取得自己股份,那么此类负债的创设、发生或分配事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配,而非随后的公司债务的清偿。
 
  其次,认定“分配”,不论某项交易行为是否贴上“分配”的标签,无论是直接的分配抑或“间接”的变相分配,只要产生分配的效果,均一概纳入“分配”的法律规制之中。《示范公司法》中的公司分配定义中的“间接”一词的含义,旨在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一家被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之际,或者类似的交易之际,在法律上视为分配,而非正常的股份买卖交易。这一术语也旨在包括任何其他的交易模式,只要交易的实质与典型的股利分配或股份回购相同,无论这种交易如何设计或贴上何种标签,均不影响其视为实质的分配。
 
  最后,《美国示范公司法》明确列明了股份股利不视为分配的理由。该法的官方注释中指出:“分配”不包括仅仅改变股份单位的股份股利与股份分割形式。在美国公司法学理看来:股份股利是一项纸面交易(papertransaction),换言之,仅仅是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侧科目的数额的变动,公司资产并没有现实地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资产既未减损,股东也没有实际获得现实利益,这种交易之下的股份发行无须股东支付对价。因此,在美国,股份股利被排除在股份分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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