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适应新形势要求,在财政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监督等方面细化了审计内容,进一步完善审计程序,全面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审计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共资产的使用安全与效益提供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细化财政审计监督。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审计范围,细化了财政审计内容,对财政审计资料报送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对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审定和报告程序进行规范。同时,《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纠正存在问题。《条例》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并将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在编制预算说明中进行阐述。
二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内容。新修订《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拟定审计投资限额标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名单,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施行。
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内容。新修订《条例》补充了经济责任审计启动程序,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负责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条例》还设置了绩效审计监督专章,明确了绩效审计定义、制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依据、细化绩效审计资料要求、明确绩效审计方法,提升了绩效审计工作的操作性。
四是规范审计程序。新修订《条例》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本级行政首长批准;对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的审计任务,应当由有关部门将审计事项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由审计机关统筹安排;增加了审计基本程序规定,细化了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的权利,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增加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账户的权利及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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