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一种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1)金融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需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合同。金融租赁不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还涉及出租方同供货方的供应关系。因此,不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还必须由出租方同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特殊情况下,还需签订其他经济合同。
  (2)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金融租赁的设备和生产厂、供货商均由承租方选定。出租方只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因此,承租人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技术上的检定验收等负责。
  (3)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4)金融租赁是融资和金融物相结合的交易,融通资金起主要作用。
  (5)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偿付本息。金融租赁是一种信用方式,这就要求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证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收回购买设备的价款和该项资金租期内应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润。
  (6)金融租赁合同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取消合同。
  (7)租赁期满,设备的处理一般有三种选择:续租、留购、退租,选择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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