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生产加工企业,因经营不善,现需将部分土地、房产(旧房)以资抵债,土地和房屋经过评估机构以评估。
请问:1、房屋和土地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土地增值税。2、旧房屋有哪些扣除项目。
答:1、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土地、房产抵偿债务的行为,应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转让时应当按照转让行为进行征收,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则一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旧房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名人名言: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忧郁,也不要愤慨!不顺心的时候暂且容忍:相信吧,快乐的日子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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