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财产税是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航空器的所有,对其所有人赋课的市,郡税(或是区税)。以前对土地也赋课财产税,到1990年的综合土地税的新设废除了土地份财产税。1995年起机械装备从财产税征税对象中除去了。,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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