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股东交易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7.其他情形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8.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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