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业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摊销或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9)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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