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记名式支票需载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称,并载明“不得另行指定”、“只付与甲”等字样的支票。如果载明受款人姓名,而未载明“不得另行指定”,却载明“或其指定人”,则为指示式支票。记名式支票的付款人只能向支票上记载的受款人付款。英美票据法规定,记名式支票通过背书和交付而转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记名式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更不能仅凭交付而转让,只能依照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与效力进行转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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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高顿教育 2014-10-21 0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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