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8日下午,高顿网校小编为您编辑了一篇记名支票的文章——一张不记名转账支票 引发“糊涂官司”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1日电:一男子将一张仅写明时间和金额,收款人处为空白且无背书的不记名转账支票交给了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两名合伙人。之后,双方为这张支票打起了官司:男子称自己是想用支票和两名合伙人兑换现金,而后两人则称该支票是用来“付账”的。由于双方都不能拿出有信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讲述,使本案颇有些“糊涂官司”的味道。最终,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让负有举证义务的男子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刘江系本市个体运输户。2006年10月20日,他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拿回转账支票一张,支票上仅写明时间和金额15万元,收款人处为空白且无背书。次日上午,刘江将支票交给王洪、杨艳二人。此二人经营沙石料生意,与刘江有业务关系。这两个合伙人其后又将支票交给一轮胎店老板用以偿还两人所欠轮胎款。后刘江找王洪、杨艳索要支票款未果,双方于是闹上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收到支票和收支票款的原因存在争议。刘江主张其将支票交给王洪、杨艳,要求兑换现金,没想到对方却“欺骗”了他而将支票昧下。王洪、杨艳开始否认收到支票及被要求兑换现金,后又承认收到支票,但主张两人与刘江之间存在沙石料买卖关系,收到支票是刘江给付所欠的石料款,两人与刘江之间不存在支票兑换现金的行为。
  法院两审查明上诉人刘江与被上诉人王洪、杨艳之间确实存在业务关系。但有意思的是,就双方之间的具体债权债务情况,双方均不能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刘江对其“交给二被上诉人15万元转账支票是为兑换现金,而并不是给付货款”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刘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该支票交付二被上诉人由其兑换现金的事实,故刘江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对其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文中人物为化名)(王学军)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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