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围内,英国是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最早倡导者。英国政府、中介组织和学者研究分析认为,与其他国家比较,英国的反洗钱监管标准更严格、运作成本也更高,金融机构为执行反洗钱报告等制度投入大且成本逐年提升,但反洗钱工作并没有显示出与投入相称的实质效果。为此,英国金融监管局(FSA)最早在2000年1月制定的《新千年的新监管者》提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一理念,2004年10月发布的《国家反洗钱战略》承诺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将以风险为基础,用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取代描述性的、具体的监管要求”。英国推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市场对金融机构自身内控机制的信心;二是承认监管资源有限性和监管者局限性;三是对合理的监管目标的界定,反洗钱监管的目标为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而不是要求金融机构机械地遵循监管规则,寻求反洗钱监管的“零失败”。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在反洗钱领域推动风险为本的原则,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概括为“将更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更大的业务领域”,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科学地评估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面临的洗钱风险,有轻重、有主次地履行反洗钱合规职责,以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
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提出得到了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2006年3月,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发表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引》,将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确定为机构用以识别潜在洗钱风险的度量准则之一,机构在识别客户及交易的洗钱风险后,便可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及控制方法。在总结各国经验并充分吸纳私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倡导并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2007年以来,FATF先后发布了针对会计师、贵金属经销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不同行业的9个“风险为本”指引,发布了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战略的指引文件,启动全球洗钱风险“战略监测项目”,并于2010年6月发布了首份《FATF全球洗钱与恐怖融资威胁评估》报告,上述指引性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使洗钱风险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应对。
与此相适应,调整监管方法,使之与金融机构实施风险为本原则激励相容的理念开始得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经过反复讨论修订,2012年2月,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40项建议)。新70项建议是对现有国际标准的升级,其中对以风险为本方法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进行了明确和全面论述,使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最终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变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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