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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