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专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哈尔滨市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哈尔滨市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由全市的企事业及行政预算单位、会计信息化软件公司、高校专业人士及热爱会计信息化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是地方性会计信息化研究、会计信息化经验交流、规范和推动哈尔滨市会计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专业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信息化法律、规章和制度,促使各项会计信息化方针、政策的落实;遵守职业道德风尚,推动建立地方性的会计信息化行业自律公约,抵制会计信息化非法应用行为;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及会计信息化的经验交流;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会计信息化应用经验和做法;为提升全市会计信息化水平服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哈尔滨市会计学会和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局。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73-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信息化法律、规章和制度,促使各项会计信息化方针、政策的落实;
(二)根据有关会计信息化政策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对会计信息化单位给予指导;
(三)研究、探讨国内外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我市会计信息化的经验,研究其发展规律;调查新形势下会计信息化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其解决途径;
(四)利用各种条件组织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计信息化研讨会和交流会,提高会计信息化人员的能力;
(五)传播会计信息化发展*7信息,荐举会计信息化方面的优秀论文,推动会计信息化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 研究、探讨、开发会计信息化推广机制新模式,提高会计信息化操作能力;
(七)建设网上交流平台,拓展会员交流方式;建设网上会计信息化人才库,为各会计信息化应用单位推荐优秀人才,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信息化水平;
(八)研究、开发各种会计信息化软件相关接口,推进会计信息化软件接口标准化。
(九)推动建立会计信息化行业自律公约,抵制会计信息化非法应用行为;反映专业委员会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由本市、区县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热心于会计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工作,自愿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三)在会计信息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一定的会计信息化专业知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团体会员须提供有关证件;个人会员须经审查是否符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并优先取得学术交流;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收支;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并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提交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
(四)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供编印的书刊和有关资料;
(五)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监督和管理;
(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不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6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性,常务理事会可通过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邀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通过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至少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a}*]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a}*]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九)转化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9、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化应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6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6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干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为本专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专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会长[*{a}*]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授权于副会长代行职责;
(五)授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承办其他事项;
(六)负责与市会计学会的联系沟通,接受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常设行政[*{a}*]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a}*]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a}*]和组织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有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执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市会计学会及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向会长报告工作;
(七)按时向市会计学会上报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凡属授权办理的事项,应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单位年交会费500元;个人会员年交会费1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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