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业务需要,我公司几个月前到主管国税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但这批货物在本月退回,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的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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