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延期申报申请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定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告知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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