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七)《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八)《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
  (二)纳税人跨区前移的还需要《跨区前移通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表》。
  (三)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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