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②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③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④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⑤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⑥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2)考试科目分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个科目。
(3)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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