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规定及程序: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管法》、《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
  1.纳税人持下列证件原件(特殊注明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市工商局需要有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2)合同、章程、协议书(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不提供);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临时税务登记可不提供);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个体工商户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不提供);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a企业基本情况表
  b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c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
  2.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及国、地税各一份),交纳税人填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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