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国税局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只要你公司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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