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核定行政编制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主要职责
稽查局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直属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配合上级部门起草税务稽查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与调查等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整治;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配合上级部门起草税务稽查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承办、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完成税务稽查中的立法及司法工作。
(三)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已查结稽查案件复查或回访。
(四)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参与省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罚听证。
(五)牵头组织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整治工作。
(六)负责受理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稽查专项经费分配,监督经费的管理使用。
(八)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专业队和专业人才库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证发放、管理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并编写信息化相关业务需求,承担相关系统运行中的业务管理。
(十二)按规定提供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内容。
(十三)办理省局[*{a}*]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税收专项整治职责划分。稽查局牵头组织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性专项税收整治工作,相关处室参与
直属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省级预算收入的各项税收、指定收入项目的管理和部分征收业务工作;督促检查省级税收入库工作;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审计;承担省直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编制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
主要职责
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全省大企业(包括税务总局及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下同)税务管理和服务的直属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和组织纳税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任务,对全省大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
(二)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意见。
(三)拟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四)组织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提出大企业纳税服务的改进意见。
(五)参与大企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六)组织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并编写信息化相关业务需求,承担相关系统运行中的业务管理。
(八)按规定提供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内容。
(九)办理省局[*{a}*]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有关工作,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与。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制度。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对省以下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十)负责全省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则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管辖税费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深圳、珠海、东莞由地税部门征收)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其它地方各税
教育费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其它罚没收入
社保基金收入
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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