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为25元;
 
  (三)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每平方米为20元。
 
  国有农场(含市、县、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市、县、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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