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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