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9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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