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
  ⑴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⑵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⑷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⑸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⑹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税目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御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注:娱乐业税率为5—20%,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的税率统一定为20%。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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