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
 
  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均为2 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游经济、建筑经济15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
 
  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 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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