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锯材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锯材加工”(代码:C2011)执行,耗用农产品为原木。未按锯材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注:整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毛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8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河南省金税三期工程试点上线运行工作正式启动 高顿教育 2014-12-16 16:51:41
-
河南省委常委及宣传部长赵素萍对国税工作作批示 高顿教育 2014-12-16 16:50:28
-
河南省省长谢伏瞻对国税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高顿教育 2014-12-08 15:04:31
-
河南国税局[*{a}*]对新选拔处级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高顿教育 2014-12-08 15:04:08
-
河南国税局:新乡、鹤壁市局局长做客行风热线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29:24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