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调整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量调整,以及变更增值税普通发票*6开票限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八)《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四)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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