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三十六条*9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文件“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二、申请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签字签章(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从业人员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六)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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