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 法》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下列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管辖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 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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