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是一套交易价格认定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有效截拦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纳税人通过税费征管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时,该评估系统会自动计算该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以检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公允性,从而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价格。对于纳税人同意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的,可直接办理。对于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认可,按纳税人申报价格办理。对于不同意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提供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办理。
二、存量房交易申报资料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有地名变更的提供门牌证复印件)。
4.出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受让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和大使馆证明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原件;
(4)如为单身的,须提出离婚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原件)。并须声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购房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
7.非住宅类交易要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评估报告单(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经约谈不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单)。
10.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转让方)。
11.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证明(受让方)。
12.转让方购房发票和缴纳契税时开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年10月1日以后交易的符合减免契税的需提供 “家庭*10普通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家庭*10普通住房证明。关于“家庭*10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提供所购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提供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二是纳税人提交除了购房所在地以外其他地区没有房产的书面诚信保证书。
三、存量房交易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转让方缴纳的税。1.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满5年以上且家庭*10住房,免征;出售未满5年或满5年非*10住宅,按转让所得的20%。2.营业税及附加,市区税率5.6%,县城、镇税率5.5%,非市区、县城或镇税率5.3%。3.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4.印花税,非住宅,税率0.05%;住宅暂免征收。
受让方缴纳的税。1.契税,税率3%,按交易价格计征,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有权进行核定。属于家庭*10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5%征收;属于家庭*10住房且面积为90㎡以下的普通住宅,减按1%征收。2.印花税,非住宅,税率0.05%;住宅暂免征收。
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是一套交易价格认定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有效截拦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纳税人通过税费征管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时,该评估系统会自动计算该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以检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公允性,从而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价格。对于纳税人同意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的,可直接办理。对于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认可,按纳税人申报价格办理。对于不同意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提供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办理。
二、存量房交易申报资料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有地名变更的提供门牌证复印件)。
4.出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受让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和大使馆证明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原件;
(4)如为单身的,须提出离婚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原件)。并须声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购房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
7.非住宅类交易要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评估报告单(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经约谈不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单)。
10.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转让方)。
11.是否家庭*10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证明(受让方)。
12.转让方购房发票和缴纳契税时开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年10月1日以后交易的符合减免契税的需提供 “家庭*10普通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家庭*10普通住房证明。关于“家庭*10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提供所购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提供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二是纳税人提交除了购房所在地以外其他地区没有房产的书面诚信保证书。
三、存量房交易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转让方缴纳的税。1.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满5年以上且家庭*10住房,免征;出售未满5年或满5年非*10住宅,按转让所得的20%。2.营业税及附加,市区税率5.6%,县城、镇税率5.5%,非市区、县城或镇税率5.3%。3.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4.印花税,非住宅,税率0.05%;住宅暂免征收。
受让方缴纳的税。1.契税,税率3%,按交易价格计征,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有权进行核定。属于家庭*10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5%征收;属于家庭*10住房且面积为90㎡以下的普通住宅,减按1%征收。2.印花税,非住宅,税率0.05%;住宅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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