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伟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紫荆北路174号1幢1楼17号。
 
  邮  编:610000
 
  联系电话:028-85179787
 
  法定代表人:彭德伟
 
  联系电话:028-85179787
 
  委托代理人:古传事
 
  联系电话:18613223521
 
  被投诉人: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邮编:610041
 
  联系电话:85987887
 
  投诉人因不满意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2012年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提升工程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成都市政采招【2012】192-1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
  根据中标供应商成都瑞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品牌的官方网站宣传资料显示,中标供应商成都瑞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采用分布式室内合路部署方式”要求,其在此项技术上存在虚假应答。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相关资料;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中标候选人三方进行了质证;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了复核。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6.1.1.3”对无线分布式AP的技术规格要求为“……采用分布式室内合路部署方式……”, 评审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成都瑞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认为其产品能够满足该项要求及有关其它要求,且推荐该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结果预公告结束后,采购人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予以公告。
 
  (二)在我局组织调查中
 
  1、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供应商成都瑞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向我局出具的复核意见为“中标候选人-成都瑞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且“该公司的投标文件承诺中无负偏离,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P49页的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  7.1.6规定“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我局认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质证结束后,投诉人向我局出具的质证意见为“思科公司提供了目前网站产品的介绍,其1041-H,1042-H 两款型号支持分布式部署,满足标书500MW要求,对此我方予以认可”。
 
  三、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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