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促进全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税局出台了对我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税收征管关系在我市且税款缴入我市各级金库,因“营改增”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
二、补贴时间范围
从2013年8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起,截止2014年7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根据“适当补贴”原则,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税收增加额,按我市地方留成(即65%)的50%给予补贴。
四、补贴方式
补贴根据企业一年内累计税收增加情况一次性兑现。同时,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以企业自行申请为前提。
五、申请程序
“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应于2014年10月15日以前,向所属区县国税局递交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报告;
2、成都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所属月份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第1、2项资料的具体样式,申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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