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就业*9,增强就业能力,抓实抓好就业这项*5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现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管理,健全就业资金管理机制
  (一)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1.注重引导推动作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困难地区、南疆地区倾斜,把支持增加企业吸纳就业能力,作为新疆就业工作特别是南疆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下功夫发展能够增加就业岗位的产业,引导各地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体系完备的就业市场,推动就业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
 
  2.统筹考虑安排资金。自治区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从全区就业工作大局出发,注重把握就业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产业发展、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群特点等,结合当地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工作业绩、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认真研究评估,科学统筹安排。
 
  3.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同时,根据中央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培训中心、农民工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名义,变相新建或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二)强化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管理
  1.按规定提取就业资金。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确保自治区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2.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除用于自治区新劳社[2008]82号文件规定支出外,可用于支持创业促就业、促进就业宣传、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劳务输出等促进就业的引导性资金支出,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3.严格项目申报。为科学合理安排自治区促进就业资金,各地区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审核并提出自治区项目安排初步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两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严格资金审核拨付。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拟写申请报告,汇总项目单位收款账户明细等,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5.各地参照执行自治区本级资金管理规定。各地要认真参照自治区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发展、促进就业、职业培训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当地促进就业资金,规范审核拨付程序。
 
  二、加大资金投入,优化就业资金支出结构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发挥就业资金效益,做好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高校毕业生等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等,有力促进新疆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1.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当地城镇化和特色餐饮业、旅游业等第二、三产业发展,加强就业资金投入,以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继续引导和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当地重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以 “两后生”为重点,以学习技术、培训技能型就业为目标,坚持长期就业与短期灵活就业相结合、就地就近就业与疆内外跨区就业相结合,有力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2.强化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细化工作、分类实施,发挥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保障作用,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力争将每名有就业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各项就业准备工作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以企业见习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逐步建立以岗前技能培训和见习相结合的帮扶模式,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岗前培训补贴、见习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促进就业补助政策。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聘的,其工龄计算从见习期开始。
 
  3.充分发挥就业援助金作用。社区就业援助金应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助等,继续坚持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机制,加大“一对一”帮扶力度,全面实施政策、岗位援助和跟踪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各地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a}*]小组同意,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街道、社区组织开办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就业困难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作坊、小饭店和小摊点等微创业项目等,以便集中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
 
  4.有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等建设的引导性补助资金投入,依托创业就业平台等,将有创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后生等青年未就业人员,优先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力争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保障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支出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减免、水电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创业支出。大力支持网络创业,进一步完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制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创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利环境。
 
  三、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1.加强台账管理。各地要统一使用自治区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系统。建立就业资金使用台账,推进就业资金实名制管理,确保人员管理、资金管理清晰完备。上报自治区就业数据,要按照统一口径据实填写,严禁虚报瞒报,确保各项数据准确。
 
  2.强化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制定绩效目标,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自治区本级单位没有使用完毕项目资金的,当年不予再考虑安排相同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没有实施的项目资金,要按新申请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再行拨付。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自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将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工作,常抓不懈;每半年,各地要及时上报资金管理使用自查报告,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取一定数量地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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