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新疆国税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新疆国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实施系统现有的审批事项,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各区县国税局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因此,凡不在本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不得再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同时,各级国税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征管流程、表证单书,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此公告下发后,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乌鲁木齐市国税局门户网站《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991-2826302。各区县局也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并说明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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