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省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符合条件并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昌宁县共筹措扶持资金180万元,*9期已兑付扶持资金78万元,带动就业人员1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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