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10至2012年期间,持续亏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但当时没有办理,请问现在还能不能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文件: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没有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时间做出规定,所以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年)内申请减免税。因此,您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2011-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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