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6日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①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③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3)经济考试分为17个专业,即:工业、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建筑经济。
 
  (4)初级设《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中级设《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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