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②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③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④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⑤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⑥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考试设4个科目,分别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3)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①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②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③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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