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①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②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③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④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⑤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⑥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⑦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2)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
(3)免试条件:符合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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